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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,父母房小夫妻究竟是出资表达祝福的“赠与”,还是小两期待偿还的“借款”?近日,赵先生夫妇将儿子与前儿媳诉至法院,口购款法要求偿还购房借款85万元。离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,该不该还最终判决驳回赵先生夫妇的院判全部诉讼请求。 案情回顾:三年五次借条,父母房小夫妻总额85万元小赵与小刘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小区房屋。出资在随后的小两三年婚姻生活中,小赵先后五次向父母赵先生夫妇出具借条,口购款法累计借款金额达85万元。离婚 关于款项交付方式,该不该还赵先生夫妇陈述称: 涉案房屋登记在小赵与小刘二人名下,一直由小赵占有使用并负责偿还贷款,小刘并未实际居住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房屋装修期间,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。 争议焦点: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赠与?小两口离婚后,赵先生夫妇提起诉讼,主张该85万元系小两口为购房所借,要求二人每人偿还42.5万元。 庭审中,双方态度截然不同: 法院判决:无法认定借贷合意,依法认定为赠与针对“85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”这一核心争议,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:
因此,法院对赵先生夫妇要求儿子、前儿媳每人偿还42.5万元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 法官说法:父母出资购房,法律优先推定为赠与法官指出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相关规定:
在本案中,赵先生夫妇在小两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,用于购买婚房及装修,且房屋登记在小夫妻二人名下。在无明确书面约定或证据证明小刘具有共同借款合意的情况下,依法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 律师提醒法官强调,在处理此类家庭财产纠纷时,需注意以下两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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