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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严重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首次实现制度化、失信系统化规范。主体制度此举旨在进一步健全金融信用监管体系,名单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,管理推动金融信用监管闭环加快形成。出台 核心要点与实施安排《规定》共三十一条,金融监管加快定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信用形成其核心内容涵盖审慎界定列入范围、闭环明确管理措施、严重严格规范程序以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四大板块,失信旨在构建全链条的主体制度信用监管体系。 1. 精准界定“严重失信”情形《规定》明确了三类必须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名单具体情形,确保监管靶向精准: 2. 强化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在明确认定标准的同时,《规定》特别强调程序合规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列入决定前,必须制作事先告知书。当事人有权针对告知书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,确保监管过程的公开透明与公正。 3.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《规定》引入了信用修复路径。当事人被列入名单满一年,且同时符合三项特定条件时,可申请提前移出名单。这一机制旨在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、消除不良影响,实现从“惩戒”到“修复”的正向引导。 专家解读:构建全闭环法治化监管体系提升失信成本,维护市场秩序招联首席经济学家、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执行主任董希淼指出,《规定》是落实“十五五”规划中“完善守信激励、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”的关键举措。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“一处失信、处处受限”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,大幅提升严重失信行为的综合成本,从而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,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。 统一监管尺度,降低合规成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,《规定》构建了集认定、惩戒、救济、修复于一体的全闭环法治化信用监管体系。通过清单化规则统一金融失信监管标准,解决了以往惩戒尺度不一的问题,对于压实信用约束、降低监管成本、筑牢金融风险防控底线具有深远意义。 深远影响:从“不敢失信”到“不想失信”随着制度落地,其对金融机构、从业人员及市场生态的影响将逐步显现:
董希淼强调,长期来看,《规定》将引导经营主体从“不敢失信”向“不想失信”转变,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夯实信用基础。同时,他也建议后续需在规则界定细化、跨部门协同机制等方面持续完善,以确保制度平稳落地。 (记者 倪润琢) |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