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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广州日报 男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,广州给婚明确将名下房产留给二婚妻子、男立继子及亲生女儿,遗嘱元法院判未给八旬母亲预留份额。把房男子离世后,产留产闹母亲以“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”为由起诉要求继承。妻女去世儿媳则举证婆婆拥有多处房产及高额租金收益,及继决老继承月入至少2万元。后旬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:婆婆具备生活保障,母亲不属于“必留份”适用对象,为争不享有继承份额。上法少万 案件背景:遗嘱明确分配,庭儿母亲起诉争产温某甲(85岁)是媳举享梁某二的母亲。梁某二与林某一(二婚妻子)育有子女,证婆另有前妻所生子女及继子。婆月2011年,梁某二在广州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,规定其个人名下所有财产(含动产和不动产)由妻子林某一、继子梁林某甲、女儿梁林某乙三人继承,各占三分之一。 2023年8月,梁某二去世。围绕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一处房产,温某甲主张自己年老多病,儿子未尽赡养义务,要求继承房产;而儿媳林某一坚决反对,指出婆婆经济条件优越,不应参与继承。 一审:认定遗嘱未保留“必留份”,母亲获10%份额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适用中国法律。针对2011年公证遗嘱的效力,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。但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,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。 一审中,温某甲提交了病历及转账记录,证明其患病且开销较大。由于林一方未能举证证明温某甲具备经济条件,一审法院采信了温某甲的主张,认定遗嘱未保留温某甲的特留份,该部分无效。 此外,涉案房屋为梁某二与林某一的夫妻共同财产,一半归林某一所有,另一半作为遗产继承。考虑到梁林某丙年幼、温某甲高龄,且梁某二生前未与母亲共同生活,法院判决遗产部分由林某一、梁林某甲、梁林某乙、梁林某丙、温某甲五人均等继承。 一审判决结果:温某甲继承涉案房屋10%的份额。 二审:婆婆名下有房且租金收益高,撤销一审判决林某一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二审期间,双方围绕温某甲的经济状况展开激烈辩论。 儿媳举证: 婆婆辩称: 法院认定: 法院认为,在遗嘱生效时(2023年8月),温某甲虽年事已高,但拥有稳定的退休金及房产租金收益,不属于“缺乏生活来源”的情形,因此不适用“必留份”制度。 最终判决:母亲不享有继承份额2026年6月29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: 律师解读:必留份制度旨在“兜底”,非无条件优待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炬指出,《民法典》规定的“必留份”制度,立法本意是为真正丧失劳动能力、无稳定生活保障的弱势继承人提供生存兜底,而非无条件优待所有老幼继承人。
此案警示,遗嘱自由受法律保护,但同时也需尊重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;而继承人若试图通过转移资产来博取“必留份”,不仅难以得逞,还可能面临法律上的不利认定。 |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