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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再闹下去,再闹浙江往后我跟小涛怕老死不相往来。下去相往媳告”近日,怕老在浙江台州临海市鹿城社区“共享法庭”的死不手父上法调解室里,老张红着眼眶,对父点没道出了积压已久的为万苦楚。随着和解协议上签下最后一个名字,拆迁这对因拆迁款分配问题而对簿公堂、款反甚至动手的目动父子,终于冰释前嫌。儿儿 这一温情结局的庭儿背后,是有体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托“共享法庭”治理单元,联动多方解纷力量,再闹浙江通过柔性执行与躬身调解,下去相往媳告成功化解家庭矛盾的怕老生动实践。
浙江一对父子为70万拆迁款反目动手 资料配图 拆迁款成“导火索”,父子对簿公堂时间回溯至2022年,老张家中房屋遭遇拆迁,一笔数额可观的补偿款统一打入户主小涛的账户。 “钱分下来足够养老,以后也能给儿子少些负担。”老张原本满心期待,但这笔改善生活的“及时雨”,却意外成为了撕裂亲情的“导火索”。 三年多过去,老张迟迟未见到承诺的款项,无奈之下,一纸诉状将儿子小涛及儿媳告上法庭。经审理,法院判决小涛夫妇支付老张拆迁安置补偿款近70万元。 然而,判决生效后,小涛夫妇并未主动履行。父子间的摩擦日益加剧,为琐事争吵成了家常便饭。 强制执行引发肢体冲突,法官启动联动机制无奈之下,老张申请了强制执行。 一纸执行通知书瞬间引爆了僵持已久的气氛——父子俩在争执中爆发肢体冲突,最终闹到了当地派出所。 家事纠纷,剪不断、理还乱。执行法官深知,若进一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,虽能施加压力,却可能彻底撕裂亲情。为解“事结”更解“心结”,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启动基层治理联动机制,联系父子所在地的鹿城社区“共享法庭”。 这个设立在群众家门口的司法服务点,迅速发挥贴近基层、熟悉民情的桥梁作用。依托“共享法庭”,执行法官与当地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迅速对接,并主动联系了父子家族中威望较高的亲属,组建了一支“法官+调解员+亲属”的联合调解团队,力求从情、理、法多维度寻找突破口。 “背对背”调解揭开隐情,27万和解案结几日后,调解如期而至。 现场,父子俩眼神中满是敌意。调解团队决定从“背对背”调解入手,寻找转机。 面对调解员和长辈的关心,小涛吐露心声:“我爸妈早就离婚了,我跟着妈长大,这些年过得不容易。”原来,他对父亲本就心存疏离,加之经济紧张,积怨已久。他坦言,并非不愿给钱,而是手头拮据,父亲不仅不体谅,反而将其告上法庭并申请强制执行。 老张则坦言,拆迁房子是离婚时写给小涛的,如今只想留些养老钱,不愿晚年还要伸手向儿子要钱。 调解团队洞察到,这场纠纷表面是因“钱”,实则是因“情”。 经过推心置腹的劝导,父子俩情绪逐渐冷静。执行法官趁热打铁,一方面向小涛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,另一方面向老张分析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家庭破裂风险,引导双方各退一步。 “我想把这些年孩子缺失的爱都补上,找回这个家该有的温馨。”老张率先松口。 小涛夫妇深受触动,表示愿意拿出手头现有的27万元作为父亲今后的生活开支,并承诺尽心照顾父亲晚年。 再次回到调解桌前,父子俩眼眶泛红。在调解团队见证下,老张和小涛夫妻郑重签署分家析产协议及结案证明。小涛当场交付27万元,老张自愿放弃剩余款项。 来源:望潮客户端 D21 延伸阅读房屋买卖是百姓生活中的大事。若签约后不久得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,且补偿款远高于售价,卖方能否反悔?7月5日,记者获悉,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。
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2024年11月,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名下房屋。同月月底,经中介撮合,李先生与买家王女士以总价168万元(约2.6万元/㎡)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 签约后,王女士依约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,顺利过户并取得房产证入住。不料,仅过去数日,李先生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,补偿标准高达6万元/㎡。李先生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李先生主张,因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及处理丧事,无暇关注拆迁新闻。若签约时知晓即将拆迁,绝无可能出售,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,请求撤销合同。 王女士则认为,其购房为自住刚需,为此反复看房半年,并非炒房投机。168万元符合签约时同地段市场行情,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买卖合同合法有效。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。据悉,双方均未上诉,该判决已生效。 法官释法:“重大误解”不是后悔药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曹子彦指出,重大误解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,行为人对合同性质、标的物品种、规格、质量、价格等方面产生的错误认识。
李先生得知拆迁补6万元/㎡后反悔了 网络图/图文无关 本案中,李先生对房屋的位置、面积、权属等基本情况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,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决策。 合同签约时,尚无行政部门明确将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通知,同地段房价也未出现异常波动。李先生主张“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”,实为对未来收益落空的遗憾,而非对房屋当下属性的认知偏差。 签约后,因拆迁补偿方案导致房价暴涨,属于履约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,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。房屋作为大宗商品,价格受政策、市场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本属正常商业风险。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理应知晓交易风险。合同一旦签订,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履行,事后反悔,于法无据,亦有悖契约精神。 法官提醒,“重大误解”不是后悔药。签约后因政策、市场变化导致房屋价格波动,属于正常商业变化,是交易双方理应自担的商业风险,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。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,双方均应慎重决策、信守承诺。
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,图为法槌 资料图 法律知多D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七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九条第一款 |




